这几天遇到这样一个案例,16年在某网站上面找到的图,用于网站上面的文章的发布和知识传播。结果19年8月份接到了侵权的电话,先说说我对这次侵权的几个提问,如下:
1、如何证明这个图片欧洲杯手机投注的版权属于他们(所指图片公司)呢?
因为侵权的是合成图片,图片公司是否可以提供包括图片拍摄或制作的作者是谁?证明他们是如何制作出来的?我看了这个不是实物图(因图片还处于侵权状态,不太方便放置网络,请大家理解),制作的图片是否由正版软件制作的?是否有证明是合法制作的?比如是否是adobe正版授权软件制作的,使用的辅助元素是不是有授权或正版的(特别提示:合成图片有很多合成素材,也是设计师从其他素材网站下载的,也可能会有欧洲杯手机投注的版权问题哦),请提供证据,另外打电话的律师说他们是从另外的公司买过来的图片,他们有没有售卖公司的授权、合同之类的,另外是否有这个作者的授权书,如果是买断了这家公司的图片欧洲杯手机投注的版权,他和公司之间有没有相关的这个股权转让或者相关的一些手续呢,这个需要证明一下,不是说弄个个人授权过来,欧洲杯手机投注的版权就是他的了,再有他这个著作权是19年3月份开始的,我们使用初始日期是2015年,那个时候还没有著作权,他这个是19年刚刚注册的著作权,他们没有告知我们这个权利他们刚刚买断,图片公司应该 有告知的义务。不能钻互联网法律的空子,先免费公开而后收欧洲杯手机投注的版权费,这种属于投机行为。
我们尊重知识产权
2、图片欧洲杯手机投注的版权是不是独家的,是不是唯一授权?
图片价格肯定是不一样,现在说客户侵权的图片是组合设计的不是拍摄的,组合的元素是不是正版的素材,还是直接拿来用的,这个有待商讨,价格也都不同,目前市面价格是500-800元/张(可能也有价格高的,15年的图片高也高不到哪去,而且类似很古老的那种韩国素材,做设计的应该能联想到),他们收取每张5000元,应该不合乎市场价格。 客户是14-15年写原创文章时候使用的,主要是为网络学习者提供免费的内容学习参考,没有任何商业价值,配图只是点缀,也没有创造过任何利润,只是公益性的学习而用,另外查询这家公司是13年成立的,14-15年的时候这些素材都是网上免费公开使用的,并没有收费标注,没有明码标价,他们现在说开始收费,并且是他们的,请提供如上证据证明,另外这种先公开免费让大家用,而后没有任何提示或告知的情况下,开始告侵权,高额收费,这种行为很可耻,类似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sjzg(怕侵权不敢放名字,反正闹得很响,大家应该都听过)事件。
3、案件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原告的所有请求应予以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原告说的侵权行为本身具有公开性,2015年发布的文章,现在是2019年,应该是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吧?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原告所谓的维权行为可能涉嫌违法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滥用权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在实践中,原告可能通过自己的网站或搜索引擎作为其与未来诉讼对方产生联系的平台,放任公众随意免费下载涉案图片,不采取任何著作权明示的方法维护著作权,比如:素材图片网站上有没有明码标价,有没有在明显位置进行水印标注,某些图片素材网站不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提前预防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待公众使用后,原告或其关联公司即对被发现的对象提出索赔请求,如果协商不成便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通过诉讼方式谋取超值利益。提起著作权诉讼,使对方迫于诉讼压力支付远远高于图片售价的赔偿金,原告从而达到获取超值利益的目的。根据市场调查,目前涉案的图市场价值在500-1000元,这个价格根据图片的分辨率就是清晰度及尺寸不同,费用不同,但原告提出的索赔请求在5000元/张,即便是将维权费用(保留律师费及公证费)计算在内,原告通过维权获得的受益也远远高于正常商业交易所得,极易产生道德风险。 原告的前述行为容易让人产生不好的联想:那就是原告未必是以正常的销售图片为主业,其未必真的是担心著作权被侵犯或者损坏,其经营的核心恐怕在于通过诉讼维权的方式获取更高的利益 。
受益于大数据的概念,类似原告涉诉案件的数量与具体案情已经不再是商业秘密,我们应该能通过人民法院公开的数据查询到类似案件的审批文书,相信法官能对案件走向及法院对于类似问题的审批 意见作出合理预判,进而指导我们有理有据的作出应对,预防遭受恶意维权带来的损失。 大家注意,原告在其网站上从不设置明显的预防侵权措施,甚至最基本的增加价格及水印之类措施都不采取,放任或者可能是诱使侵权事实的发生,然后提出远远高出正常商业价格的赔偿,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恶意获取高额利润。尊重知识产权固然理所应当,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更是值得提倡,但是本案原告答辩人故意不采取事先防范措施,以诉讼牟利为目的,此等作为乃滥用权力、违反诚信之原则,此类行为同样应得到遏制。
4、原告除了提供著作权登记证书,授权书,还应该提供创作底稿
原稿需提供,比如:手绘的图形,图标,线条、3d建模、分层图示等,及其他创作证明,或者受让取得著作权的证明文件,例如:职务创作委派书,委托、合作创作合同中关于权属的约定,以及相应的创作证据。光有一个psd分层图是不行的,因为散列的设计元素,随便找一位懂photoshop的设计师也可以组合设计出来的,必须提供原创手绘底稿,因为合成图不是拍摄的摄影作品,属于创作就该有底稿作为证据。 原告目前属于图片代理机构,除提供创作证据等证据材料外,还需提供从原始权利人处获得维权权利,且相关原始权利人放弃维权的声明。 权属证明应包括:图片水印、时间戳、受让证明(职务创作委派、合作创作合同、委托创作合同、其他权属合同)、图片底稿、登记证书,另外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的登记日期晚于涉案“侵权”行为日,原告还需要提供前述辅助证据加以证明其具有合法权属来源,再次强调目前客户使用的图片只是用于网站内容使用者进行查询学习,没有产生商业价值或获取利润,也没有对原告产生负面影响。 原告所说的几张“侵权”图片都是在网站百科栏目中,百科的含义就是让网络浏览者去免费浏览学习,网站也没有通过此类文章或图片进行收费浏览或明码标价,对于非商业用途的商业主体和普通社会公众而言,在高额赔偿的威慑下,真是让人战战兢兢,为避免无休止的诉累,如果都放弃网络图片的使用,反而会阻碍文化的有效传播。 网络图片侵权案件涉及复杂的裁判要素,不是程式化的作业。侵权判定也不是简单的是与非,赔偿额更不是简单的高与低。唯有通过法官正确及正义的裁判指引,才能使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各得其所,合理利用科学文化成果,实现文化繁荣的著作权法目的。